广告法修订草案目前进入了三审阶段,并于今日进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
为了进一步打击广告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草案三审稿作出了不少修改,涉及虚假广告、广告骚扰、互联网广告、广告代言等多个热点问题。
近年来,保健品广告来势汹汹,给不少消费者带来了困扰。最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查处的31个违法广告中有17个是和医疗、保健品、美容广告相关的。
为进一步对其规范管理,三审稿草案中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进行了单列,并增加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在某些养生栏目中,做客专家明是普及健康知识,实则变相推销药品的情况屡屡发生,不少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上当受骗,不仅花了冤枉钱,还有可能产生健康危害。针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同时,针对广告代言的问题,草案三审稿提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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