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发布《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商业广告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就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程序、内容及权益归属等作出规范。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且不得发布涉及丰胸等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
广告设置应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小区内商业广告设置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机构的同意。”《通知》要求,小区现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设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没有约定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对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进行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也可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协议;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机构将广告经营方案在小区内征求全体业主意见,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小区内商业广告经营方案征求业主表决意见时,方案内容应在本小区共有部位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业主无异议后,再次公告全体业主后实施。业主有异议的,由经营方案制定公示方负责解释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不得发布丰胸、不孕不育等广告
《通知》要求,小区内商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第一、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十)弄虚作假的;(十一)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医疗(医学美容)等广告,须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要求,广告协议中应当就“不得发布涉及生殖系统、泌尿系统、肛肠、不孕不育、乳腺疾病和丰胸的产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严格控制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四类广告的发布,多媒体显示屏不得在6:30至9:30,11:30至12:30,18:30至20:00三个时段播出上述四类广告等干扰业主正常生活的事项”等内容进行约定。
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的广告外,经业主大会同意,小区可就本小区禁止或不宜发布的广告内容自行作出具体约定。
小区宣传栏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通知》还要求,小区宣传栏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小区共有部位商业广告经营收支属全体权益人共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方案约定,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收益情况并自觉接受权益人监督。
据悉,该《通知》已从4月20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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