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建设路口一电器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宁波某电器公司张贴的广告宣传海报上,印刷着“首次荣膺至高奖项‘全国质量奖’”的字样。经查实,这个公司只在2011年获得过由全国质量协会颁发的“第十一届全国质量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岳塘工商分局建设路工商所认为,这家公司的广告行为违反了这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这家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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