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山城区刘女士来电:嗨,淇河晨报!我是做美容行业的,为给顾客搭建交流平台,我建了一个微信群。2月底,一个微信好友请我帮忙转发一条减肥茶的广告,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将广告发到了顾客群里。后来一位顾客看到后便买了一盒减肥茶,没想到她使用过后不仅没起到减肥效果,反而过敏了,身上长起了痘痘。
这位顾客到店里数落了我一顿,说我转发的减肥茶广告是骗人的,要我赔偿。我答应多送对方几次美容,才渐渐平息了她的怒气。我想请咱百姓热线帮忙问问,顺手在微信里转发个广告,产品不是自己卖的,出问题后转发者也要担责吗?
3313880百姓热线记者常凯:据了解,顾客买的减肥茶上并无厂家的生产信息。因为是刘女士转发的广告,所以顾客找她索赔。
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对此表示,去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根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行为。无论是否涉及费用,只要是发布产品信息或服务,都属广告性质。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建议市民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中,如对转发广告中的产品质量不确定,最好不要盲目转发,遇到虚假广告更不要碍于情面转发,可直接拨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延伸阅读
转发广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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