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网络的时代,但网络广告似乎一直游离于立法之外,频频弹出的广告让人不堪其扰。如今,这种强势“弹出”、像牛皮癣一样贴在你显示屏上的网络广告,将被纳入法律规范范围。在22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继食品安全法、立法法之后,广告法修订草案也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草案二审稿首次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明确本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草案还单独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网络弹窗的初衷是为了使用户更方便快捷地获取突发新闻和重要资讯,但是随着用户数量增加,网络弹窗逐渐被滥用,色情信息、诈骗链接、流氓软件及病毒乘虚而入。泛滥的弹窗广告给用户带来的不仅是网页频繁被遮挡的烦恼,而且很多弹窗设置了虚假关闭标识,点击“关闭”实则是打开其链接的网页,或者关掉一个弹开一个,再关闭再弹开,一副和用户斗智斗勇的样子。而弹出广告对于电脑内存的占用更是惊人,网速快、配置高的电脑还能勉强进行网页浏览,配置稍差、网速龟爬的电脑直接“卡死”,严重影响了工作与信息阅读。但现实中网络弹窗已基本涵盖网站、网页游戏及播放器在内的绝大部分互联网产品,成为网上信息传播和广告推广的重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弹出”力度之大让人瞠目结舌。
此次立法将网络广告纳入规范,无疑是顺应民意之举,对于网络广告的管制呼声由来已久。网络弹窗广告属典型的侵入式广告形式,强制网络用户观看广告,不惜用技术手段或突破内容下限进行不当诱导,甚至还可能收集用户的敏感数据。我们常会发现在某些广告窗口出现与自己曾经浏览过的商品类似的产品,而这正是由于广告商在后台抓取了网页缓存,形成所谓的针对性营销,但这对于个人隐私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此前,由于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理论建设,法律总是疲于追赶侵入式广告的各种形态,无法对之进行有效规范。草案二审稿首次纳入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明确本法的各项规定均适用于互联网广告,有助于从根本上为网络广告立下规矩。自此,网络广告不再是任意而为的行为,内容不能无下限,侵权不能无边界。
必须承认,网络广告与一般广告相比具有特殊性,它对个体权利的侵犯更趋于隐私,满屏的“牛皮癣”、对个人信息的窥秘、不当内容的使用,等等。因此,对于网络广告应有更多具针对性的规定。除了强调对网络广告内容的监管,还需要更多关注其投放方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比如,通过立法明确网络广告受众的事前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用户最基本的权利。广告法除了只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的义务,更应该为网络用户设定权利,特别是知情权、选择权等基础性权利。因为网络弹窗广告即使内容合法,如果其发布的时间、渠道、方式不当,依然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实践早已证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因为规制的不完善,逐渐弥补立法的空白也是净化网络环境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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