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且并无完全的判断能力,假如家长滥用监护权,在孩子缺乏辨别和选择能力的情况下,替孩子乱接广告代言,显然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些未成年童星因为忙于商业“走穴”而荒废学业,甚至连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不能保证,童星成“流星”。
可以设想,既然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被彻底禁止,低龄未成年人不可能过早地介入商业行为,也不必因监护人对于商业代言利益的过分追逐,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似乎不无助益。
不过,尽管有着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初衷,但“一刀切”式的禁令,是否能让良好的初衷兑现,甚至是否真的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权利,恐怕还需打上个问号。不可否认,任何事情都过犹不及,未成年人过度参与广告代言活动,当然有碍于其健康成长,但假如因此便完全禁止未成年人的广告代言行为,却同样过于极端,甚至有“将孩子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之嫌。
事实上,对于有演艺特长,且有广告代言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适当发展其特长,有限度地参与广告代言活动,其实并没有什么害处,简单地将一个领域划为未成年人的禁区,反而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不当限制。照此逻辑,心智不成熟,不具备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被禁止的领域恐怕远不止广告代言。
不仅如此,“广告代言”其实有着诸多形式,除了拍广告,各种有着商业赞助的活动,本质上其实都是变相的广告代言,真要严格执行禁令的话,这类存在广告代言性质的商业赞助活动,未成年人都应禁止参加。那么,这一禁令,现实中究竟如何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恐怕需要打上个问号。
真正意义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绝非重重设卡,处处设限,而更应是明确未成年人的权益边界。至于未成年人广告代言,只要不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无碍其健康成长,其实更应尊重其权利,而非随意设定禁区。
上一新闻:网络广告之侵权行为该停止了
下一新闻:沙盘模型房地产公司主观的首选推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