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金额5640.76万元!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第三批违法违规商业宣传炒作广告典型案例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持续组织全省系统开展“护苗助老”“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教育培训、医疗美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民生领域违法广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今年以来,已查处违法广告案件3007宗,罚没金额5640.76万元。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强化警示震慑不法行为
现选取部分违法广告
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公布
一、东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平台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上发布“开光五行助事业官运招财旺财转运”“保平安开光”“辟邪皮丘招财”“化太岁”等包含迷信用语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万元。
二、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百度推广网页和公司落地页发布了“提前知命”“八字姻缘”“改变命运”“手机数字结合八字,数字解读,破译号码对运程、事业、感情、健康等影响,快来测测你适合什么手机号码吧!”“运势密码”“破译号码对你的影响和暗示”等包含迷信用语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三、广东某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广州豌豆思维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委托杭州双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今日教育杂志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今日教育传媒”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连续补课43周,8岁少女不幸离世:同样的悲剧还在上百万家庭里上演”的销售豌豆思维课程的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四、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天鼠家居专营店”销售原森态电动口罩和一次性防尘口罩,在12个商品ID的销售页面上发布了:“99.97%过滤率”“特邀请国务院环保专家、通讯及理工博士及自然医学专家组成的‘原森态’专家研发团队”“医用灭菌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防流感”“防甲醇毒灰”“防病菌防毒”“抗击0.3um微粒”“hepa过滤网对0.1微米和0.3微米有效率达到99.7%”“延长使用寿命5000小时”“3千小时超长使用寿命”“96%超强阻隔”“对于0.3um颗粒的有效阻隔高于96%”“过滤率≧96.3%”“96%超强隔阻”“所有指标>95%”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前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0万元。
五、深圳市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6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2021年英旗-思远衡中体系初三培优夏令营,全面模拟衡中教学管理模式,衡水一线名师任教,举办8年以来考入清北50人以上,985重点高校已逾千人。经过夏令营培训的学生有几十名同学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杨XX等数名同学被牛津大学等海外名校录取,考取复旦大学……一流名校的同学更是近千人”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前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六、广州市越秀区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利用自建网站、展示牌等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每一位学科教师都有辅导学生单科成绩提高30分至100分的优秀记录”等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七、茂名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茂名山香考编助手……山香部分喜报 21年开发区面试山香学员结构化和说课分别取得91.7和91的高分均位列全场面试第二名!20年茂名市直教综笔试进面率高达72% 20年茂名市直面试全场面试第二94.64分为山香学员 20年茂名市直中学英语组面试第一位山香学员 20年茂名市直面试小学语文四班5人90分以上占比50% 20年茂名市直5个中学语文岗其中A64、A66、A68三个岗位第一均为山香学员 20年茂名联考面试共有76个岗位第一为山香学员”等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八、深圳市龙岗区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30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学知源】教学设计PK大赛火热展开——人生在勤,不索何获!”文章及其经营场所大门处的海报宣传中,均利用所培训的学生即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等对外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0.01万元。
九、广州市某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利用自建网站、宣传单张等发布含有“暑假志高班师资:顶尖的中考教师团队”“始终紧扣考试核心考点与中考精华考点,高效有用”“暑假志高班师资:具有过硬的教学功底及经验,熟悉考试趋势及精准把握中考考点”“最终达到提高分数的目的”等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21.49万元。
十、惠州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在其公司网页上发布了“崇实教育最好的老师在这里”的推文宣传广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十一、东莞南城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并领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19周年盛典,知美整形”“玻尿酸、除皱针、瘦脸针销量领跑东莞”等医疗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48万元。
十二、广州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了“全飞秒的激光,今天矫正,明天上班”“术后痛感轻微、不留疤、复发率低”“轻松的手术体验,无痛感 快速恢复”“晚上配戴8小时 白天恢复1.0高清视力一整天”“飞秒激光可以精确制作出80微米的角膜瓣”“飞秒激光替代手术刀 精确至微米级(1/1000毫米)”“ICL注入后一年内的最佳视力,99%以上等于甚至高于术前矫正视力”及使用术前和术后图片进行对比等宣传内容,且在未标明专利号和专种类的情况下发布“其中鼻内窥镜下鼻腔泪囊造孔术……已获国家医学技术专利”等广告用语。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8万元。
十三、广州某健康检查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于 2020年9月28日发布推文广告,含有“XX磁共振医学影像中心采用的 GE Discovery MR750w 3.0T磁共振是目前顶级的医学影像诊断技术设备……”,点击文中二维码即进入当事人网店的磁共振购买页面,页面中含有“全广州唯一一家可以做全身磁共振防癌筛查”;于 2020年12月3日发布“别不把痔疮当回事,小心是“直肠癌”的推文广告中含有“……便隐血目测专利产品……”;于 2021年1月18日、3月5日发布的推文广告中含有“……遗传测试结果是癌症风险评估最准确的方法”“通过对 BRCA基因的检测……最大限度地规避肿瘤发生风险……”,点击推文广告中的二维码,页面中含有“该检测已成为鉴定遗传性乳腺癌和卵巢癌个体的标准”等内容;于 2021年2月4日、2月26日发布的推文广告中含有“XX引进 Airdoc 人工智能眼底筛查项目,只需要通过一张眼底照片就可告诉你全身健康情况”等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没款58.46万元。
十四、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至4月,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百度推广、第三方平台“悦美”等广告活动中,使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宣传,并使用“一次填充年轻10岁”“从轮廓到肤质即刻年轻10岁”等表示功效的断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76万元。
十五、广东某能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介绍其公司产品,在其网站发布的“易能火”广告中含有“钢瓶是印有‘易能火’特有logo的绿色专用瓶,并且采用了具国家专利的‘防伪智能角阀’和安装便捷的‘安全减压阀’……”等字样,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十六、佛冈某温泉山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温泉水……极具医疗价值。对人体的牙齿、骨骼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还对关节炎、高血压、风湿病、偏瘫、咽喉炎都有帮助作用”“对改善肝肾功能、调理内分泌、恢复体能、消除关节疼痛有着显著的功效”“极品真温泉,养肾更养颜!”以及“全中国最便宜的真温泉”等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清远市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十七、清远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在生产厂门口堆放的品名为“魔芋素毛肚(褐色)”产品的生产时间与包装标注时间不符,并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含有“魔芋的功效和作用 排毒……疾病防治……防糖尿病……”等宣传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没款13.058万元。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