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广告经营单位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广告经营单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根据《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省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凡未参加2011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各类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发证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处理并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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