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有章可循”
不得破坏城市风貌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妨碍安全视距、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道路通行等情形:利用或遮挡路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在交通车辆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喷涂、粘贴广告;影响原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避免对居民造成不利影响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对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按一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办法》还规定,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在设置期满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拆除。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预留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设置位置,用于设置公益广告牌和公共广告栏。经营性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无偿用于公益广告。
据了解,《办法》有效期五年。2004年12月30日公布的《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12号)同时废止。
(本报记者 侯彩霞)
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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