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中国出版协会力推的“图书刊发公益广告”项目成为出版界乃至文化界的新谈资。这场关于图书纯洁性口水战的价值,不仅在于对“图书与广告关系”作出判断,更在于它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中国书业生存现状和未来走势的机会。
对于中国出版协会力推“公益广告”的事,出版界的第一个反应多是“图书还可以做广告啊?这不是违规行为吗?”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的反问。
不错,在中国大陆,图书的确曾经不能随便刊发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1990年3月曾作出规定:“出版社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年鉴类工具书经营各类广告,其他公开发行的图书只准用来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但是,这一限令已于2004年8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然而,大多出版社至今对此知之甚少。
由于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在中国做出版的一个前提就是摸清盘根错节的行业规则,对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做到心中有数。老实说,近年来,在上下下下的沟通和努力下,开动脑筋,借力可以利用的所有条件,不断拓展“可以做”的范围,是中国书业繁荣的一大动因。而此次,对“广告门”政策层面的迟顿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出版人仍旧不敏感。在一个好称进入畅销书时代的出版业,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现实中的政令已经解除,而头脑中的限制依然存在!这让我想起上世纪80年代,中国足球队员在场上有时会做出的傻事:带球突破,临门一脚了,不是劲射,而是回头看看是否越位,从而错失破门良机!
当然,我这么说,并不表示自己肯定图书的广告前景。从目前有关方面透露的信息来看,有两点值得关注:所谓的“图书”是指传统纸质书;公益广告极有可能是为商业广告打前站。而问题是,纸质图书的广告价值空间并不被业界看好。
以书为媒拓展广告赢利空间,并不是新鲜事。2005年至今,上海音乐出版社(《天才郎朗》)、长江文艺出版社(《我叫刘跃进》)、榕树下(《我的千岁寒》)、读客图书(《藏地密码》)等出版和策划机构曾以各种形式进行过尝试,虽有斩获,但是总体来看,还属零星运作,没有形成气候。
原因何在?重读美国达特茅斯学院教授罗恩·阿德纳(Ron Adner)和霍顿·米芙林出版公司前图书编辑威廉·文森特(William Vincent)2010年8月19日发表于《华尔街日报》的《为图书广告而准备》(《Get Ready for Ads in Books》)或有益处。这篇评论认为,“广告需要一定的受众规模和及时性才能具有价值,图书在这两个方面上都不太适合。”不仅如此,这篇文章预测,虽然“实体图书无法与其他印刷媒体竞争广告,但是电子书可以”,因为“在一个整合系统中,广告主或者出版社可在多个图书品种中放置广告,以达到能产生广告效果的、足够的发行量。及时性也能实现,因为电子书阅读器要求用户定期登录一个集中管理的系统之上。”
如果这两位美国专家所言不虚,那么未来书媒广告的赢利主动权到底掌握在谁手里,还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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