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数额较小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在衡量维权成本后大多放弃维权,或者势单力薄难于举证,如果消协具有公益诉讼职能,则可以代表不特定的多数受害者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在昨天举行的“消法的修订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建议在《消法》中增加消费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一:
国务院设立消保委
消费者保护横跨多个领域,但目前我国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局,行政级别偏低,权威性不足,诸多协调工作不能有效展开。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建议《消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消费者的议事协调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协调消费政策,主管、监督全国消费者行政工作。
建议二:
网购增设反悔权
网购越来越普及,买到手后发现收到的商品跟自己想象的完全不一样,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难度非常大。电视、电话等远程购物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米新丽教授认为,由于此类销售方式中,消费者容易在缺乏思想准备,或无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鉴别而又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信息的情况下,进行非理性消费,《消法》应当设“反悔权”制度,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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