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前
拆除后
拆除前
拆除后
接受先进理念,对城市进行必要改造,没问题。不过,和前段清理外来人口一样,这次拆除广告牌也备受社会质疑。片面强调效率,忽视正当程序和相对人利益保护,“运动式执法”有抬头之势。
关于这事儿,批评的声音已有不少。我想在法律层面探讨几个问题。
第一,拆除的是非法建筑吗?
目前拆除广告牌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今年9月修订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之前已有的广告牌,不满足这一新规范的要求,有人据此认为,被拆除的广告牌都是“非法建筑”。
真实情况却是,新规范出来之前,广告牌也并非想立就立、想怎么立就怎么立,而是受《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规范。相关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广告牌,属于违法建筑;而有关部门根据之前规范批准设立的,是它对单位、个人所做的行政许可;据此设立的广告牌,是合法建筑。
第二,拆除合法建筑的依据是什么?
并非做过的行政许可都绝对不能变更、撤回,但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做了严格限制。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它不是法律。法规,规章也算不上。如此,撤回之前行政许可的根据,只能是“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部门证明了这两点,可以撤回之前行政许可,拆除合法建筑才具有正当性。
第三,对相关单位、个人给予补偿了吗?
广告牌造价不菲,在那儿竖着是个“玩意”,拆了就是一堆废铁。对广告牌所有者来说,拆除造成其财产的大幅贬损;行政许可法因此规定,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北京市给没给相关单位、个人补偿,我不清楚。如果有没拿到的,算提个醒吧。
第四,为啥没开个听证会?
12月9日,北京市有关部门针对社会质疑作出回应,称“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清理两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意见建议,我们一直在聆听”。规范性文件修订已完成、广告牌也拆得差不多,这个时候说这个,不能说毫无价值,但效果却打了折扣。
广告牌涉及单位、个人众多,如果修订规范性文件时能开个立法听证会,多听听各方意见,修订或能更科学一些,质疑声也会少一些。前些年,无论立法领域还是执法环节,作为发扬民主的重要举措,听证会都很受推崇,也取得不错效果。这几年,听证会用得少了,也不大提了。原因我无从猜测,但感觉不是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