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要为经济建设助力,要为城市建设增美。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题了解。
户外广告进行重新分类
城市户外广告是传播商品信息、社会公益宣传的阵地,画面精美、地点设置合理又科学的户外广告是城市一道风景线。但近年来,海门市城区的广告在布局、形式等方面有着量太多,设置较杂乱的现象。
《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了新的分类。户外广告设施,指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设施。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建(构)筑物立面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及设置在围墙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指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及电子屏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指设置在移动交通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城区户外广告泊位,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构)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城管局负责审批
城区范围广告设施
《办法》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核心区范围内(即南起长江、北至宁启铁路沿线、东起民生河、西至毕泾竖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与管理,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的出让。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内容进行监督,确保户外广告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
市区核心区范围内不得再新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广告、落地支架广告、灯箱广告等广告设施由原各自管理单位在广告设施设置年限到期后组织拆除,不得以修复、维护等借口继续进行审批。
住建(规划)、城管、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安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管理联合机制,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媒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的内容、时限、地点、形式、规格符合《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海门市户外广告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
出让年限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泊位)使用权出让方式和收费:利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建(构)筑物等公用设施(泊位)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泊位)使用权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也可事先由政府制作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政府利用非公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使用权,使用权出让费按协议约定比例返还业主。
户外广告设施(泊位)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年限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广告设施的使用寿命、成本利润率等测算。设置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必须重新取得设置使用权。设置使用期届满不再延续发布广告的,原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后10日内自行拆除所有设施。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市区核心区范围内公益广告设施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广告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管理。在核心区范围内取得合法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应发布不少于20%的公益广告。(陈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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