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广告主的第一责任,如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
朋友圈不能肆意发广告?付费搜索得算广告?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针对其中一系列对于互联网广告的新规,昨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在接受晶报采访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同时向晶报记者透露,深圳市今年以来查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101宗,罚没金额69.75万元。
付费搜索广告
明确属互联网广告
随着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据了解,《办法》共包含29条规定,主要是对去年实施的《广告法》的补充、细化和明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的李处长向记者介绍到,《办法》虽篇幅不长,但亮点很多:一是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义。比如《办法》第3条就明确,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二是明确了互联网广告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三是强化广告主的第一责任,如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的义务;四是首提广告程序化购买;五是细化互联网广告中的不当行为等。
其中“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还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