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工商局正式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方法》,该法以29条的篇幅,从互联网广告主体、行为、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规定了“互联网+”背景下广告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首次将互联网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并决定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对广告制作企业而言,互联网竞价排名是见效最快的网络宣传手段,现今付费搜索被定性为广告,长远看来也有益于广告制作企业的公平竞争。
互联网付费搜索被定性为广告
今年四月的魏则西事件暴露了付费搜索的弊端,让民众对于付费搜索究竟是信息检索服务还是广告的定性出现很大的争议。对于消费者来说,以企业出价高低而进行的付费搜索排名没有任何权威保证,也没有明显的提示信息,让付费的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混淆,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此次颁布的《方法》正式将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明确指出搜索引擎必须明显标注广告标识,维护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而对于广告制作企业来说,近年来正是广告制作企业重视互联网宣传的时期,付费搜索拥有见效快、关键词数量无限制不分难易程度等优点,是广告制作企业重点投放对象,但是近期由于网民对付费搜索的争议,让应用付费搜索的广告制作企业公信力下降,《办法》的颁布则明确将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一方面让广告制作企业应用付费搜索这一宣传渠道的优势减弱,另一方面也让广告制作企业有机会挽回公信力。
有益于广告制作市场公平竞争
在《办法》实施之后,广告制作企业要做的自然就是挽回公信力和转变互联网宣传方式了。首先、广告制作企业依然要打好基础,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设计水平与服务态度稳固客户的心;其次、广告制作企业要表态全力支持《办法》的实施,坚持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挽回公信力;最后、付费搜索的宣传优势已然减弱,对广告制作企业积极开发新的互联网宣传渠道,进行多样化宣传,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将从行为、规范和责任角度对付费搜索作出规范性调整,这是互联网宣传领域的一大进步,也是契合民众期许的好事,从长远来看也有益于广告制作企业的公平竞争,所以广告制作企业在进行多元化的网络宣传时,与时俱进才是最好的应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