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重庆市首例涉外影视植入广告合作纠纷案——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违约一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
2013年12月26日,重庆喀斯特公司与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变形金刚4》中以场景拍摄和台词体现武隆景区品牌和景观,并在电影画面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等内容。
2014年7月17日,重庆喀斯特公司以被告派拉蒙影业、一九零五公司未在影片中如约体现“中国武隆”标识、违反合作协议为由,将两公司起诉至重庆市三中院,要求派拉蒙影业采取补救措施,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正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特别版电影,并与一九零五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2000余万元。
2016年3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变形金刚4》相关合作协议。同月,一九零五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
重庆喀斯特公司认为,影片中没有如约出现“中国武隆”标识,导致普通观众从电影中无法得知武隆景区系外景拍摄地之一,甚至误认为电影出现的场景在香港附近,景区也没能通过电影的高票房达到预期宣传效益,该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构成合同违约。
庭审中,派拉蒙影业辩称,经过被告的后期补救措施,“中国武隆”标识已经在影片其他版本中呈现,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影片中3次展现了武隆景区的地貌,总长度达4分钟,而具有“中国武隆”标识的镜头只有3秒左右,因此该标识只是合作协议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基本实现,不存在违约,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另外,影片结尾显示了武隆为合作方,宣传海报也以武隆景区为背景,加之影片拍摄中大量新闻媒体的跟踪报道,根据合约目的,武隆景区知名度已有显著提升。从现实角度来看,原告无法使该受益内容恢复原状,因此原告主张的退还480万元合同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逾期利益等也均无依据。
被告一九零五公司辩称,武隆景区到现在仍有《变形金刚4》影片元素,原告诉称植入行为给景区造成负面影响不成立。同时一九零五公司已经根据原告首次提出诉讼时的要求,及时在其他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不成立。
庭审期间,双方举示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此后,各方围绕原被告履行合同时是否存在违约、原告是否有合同解除权、假设原告主张的违约行为成立,违约金数额如何计算以及原告是否应该支付剩余的合约款项和延迟付款滞纳金,四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原告另外提出将延迟付款的滞纳金额是否过高作为另一争议点。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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