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梯房的增多,柳州市不少小区的电梯梯厢里都挂上了广告牌。那么,电梯内的广告是谁安装的?广告收益又属于谁?该收益都用到了哪里?许多小区的业主都是“云里雾里”。
电梯内广告遭强拆
日前,在柳州市锦绣路的四季花都小区,有广告公司经物业公司的默许,在电梯内安装了广告牌,却遭小区业主强拆。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中旬,该小区刚安装广告牌时,就有业主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表示,电梯这么窄,再装广告牌,其边边角角可能会碰伤小孩。有的业主则认为,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就擅自安装广告牌,是“喧宾夺主”。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一再强调电梯是业主共有,一旦电梯发生故障,维修费由业主来平摊。如今在电梯内安装广告,要利用业主们的共有财产来创收,却连一声招呼也不打,如此做法显然不妥。
就在业主们还在讨论时,就有人拆掉了电梯里的广告牌。
随后,记者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了解情况。一名姓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有广告公司到小区询问广告事宜,物业公司认为可以一试,就让对方在电梯梯厢内安装广告牌,没想到业主的反应那么大。
范表示,物业公司是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广告牌,收入由物业公司支配,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并公布具体的收入支出。
范称,因为有了这项协定,在广告公司进入前,物业公司没有对小区业主进行公示或另行通知,只认为如果有业主有异议,他们做好解释工作即可。但是没想到,业主并没有给物业公司解释的机会。
业主多表示无所谓
近日,记者对柳北区和城中区多个小区进行了走访,发现但凡有电梯的小区,梯厢内基本都安装有某广告公司的梯厢广告。
在跃进路潭中高架桥旁的一小区,一栋高楼有两部电梯,每部电梯的三面梯厢都挂着广告牌。而有的小区有10多栋安装电梯的高层,广告牌总数就较为可观了。
记者了解到,如果商家要在住宅楼电梯内发布广告,每个月缴费约500元/块。在电梯多的小区,这笔费用还是比较可观的。
那么,业主对此是怎么看的?家住白沙路一小区的樊女士表示,她在该小区住了6年,虽然看到电梯内有广告,但因感觉小区物业管得不错,小区卫生环境都比较好,所以也就没有想到过问这些广告收费怎么用的问题。不过,如果电梯坏了,维修费用则由使用电梯的业主来分摊;至于物业收取的广告费是否进行了“补贴”,她也不得而知。
采访中记者发现,像樊女士这种无所谓的业主居多。家住北雀路一小区的罗先生表示,一般来说,业主只要感觉物业公司做得比较好,业主感到满意,就不会过于计较这些小问题。也有业主表示,如果物业公司利用电梯创收,来补贴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等费用,也未尝不可;如果物业公司对这笔费用“藏着掖着”,不公开透明,就会引来业主的反感。
有公示也有不公示
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做广告,其收入是否公示?
家住跃进路某小区的徐先生告诉记者,其小区的电梯内,3年前就出现了各种广告。有的广告一个月更换一次,有的两三个月更换一次。但这么多年来,一直不见物业公司把广告费用的具体收支情况张贴出来,可以说,这些广告费用去向成谜。
而在白沙路某小区,记者看到其公示栏上,贴有一张去年小区物业公司收入支出的财务公开项目表,其物业管理费收入、车位管理费收入、场地使用费广告费等3个项目中,都列出了具体收入金额。场地使用广告费一栏,该小区2015年就有5万多元。
据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是小区的前期物业,小区因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不少小区管理方面的事情都是物业公司自行做主,像电梯广告进小区一事,他们此前也没有公示,不过业主也没有质疑过。其介绍,广告费主要用于电梯以及其他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
如何监督还是空白
不过,记者发现,几乎所有小区物业公司公示的年度收支情况表中,都有一个共同现象:就是收不抵支。以四季花都为例,该小区物业公司收支的差额有数万元之多。据工作人员介绍,该小区的物业费才0.6元/平米,而不少小区业主因为没有拿到房产证,纷纷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
在白沙路某小区,其2015年场地使用广告费虽有5万元,但在收支公示表上,亏损竟达10多万元。这不禁让人费解,如果管理一个小区不仅无法赢利,还常年亏损,这些物业公司又怎么生存下去?
对此,有的物业公司表示,自己管理的小区数量多,这家亏损那家赚,就可以填补窟窿。也有物业公司表示,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给商家做些广告,所得的广告费,用于填补物业的日常开支。
而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公布的广告收入费用与实际的是否一致、如何接受业主监督等,目前还是空白。
广告收入应归业主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该归谁所有?不久前,沈阳市中级法院就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案例,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该案例称,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则称,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的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菊介绍,按照《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另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电梯属于共有部分,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收益的支配权也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们有权决定是否分摊电梯广告费,物业公司不能全权占有该费用。若物业公司私吞广告收益,业主们可走法律程序维权。(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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