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法:给广告加些规矩
作者:上海广告公司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6/2/1 8: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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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新法:给广告加些规矩
www.chinadaily.com.cn2016年2月1日06:48
早春将近,一批旨在规范经济秩序和为生活提供便利的法律法规于2月1日起实施。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多项举措为百姓提供便利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日前民政部下发了《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下称《规范》)自2月1日起实施。《规范》对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下称《暂行规范》)作了多方面的修订,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暂行规范》没有明确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确保婚姻登记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特别强调,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也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同时,《规范》提出,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可以设立颁证厅,为有需要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规范》明确,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为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减少当事人等待时间,还明确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互联网网页,互联网网页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撤销婚姻的程序等内容。
《规范》还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以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广告不可以乱“忽悠”
依据修改后的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于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相较之前的《暂行规定》,《规定》作了较多调整,主要有:
强化禁止性规定,广告不得“忽悠”。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对房地产广告设置更多的禁止性条款。《规定》第4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依据该条款,房地产企业此类“忽悠”广告将被认定为违法。
细化模糊条款,增加广告主责任。《规定》第6条第(7)项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该项规定将《暂行规定》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作了明确,进一步强调对房地产广告真实性的要求,增加广告主的出示证明文件的责任。
调整不适宜条款,强调内容真实、准确。《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对此,《规定》第13条作了修改,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同时,《规定》还明确,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规制广告用语
近日,为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新的《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下称《标准》),自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依据修改后的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标准》增加了禁止性内容,对农药广告作出更为细致的规范。
除了强调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这些原则性规定外,《标准》还要求,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
《标准》进一步对农药广告提出更细要求: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标准》还就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2月起还将实施的部分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