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爱奇艺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网视”)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聚网视公司推出的“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该法院还认定,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通过破解爱奇艺技术保护措施,即使完整链接爱奇艺的广告和视频,只要采用的方法不能使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那么也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例也为从事聚合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划清了技术创新边界。
“绕开”视频广告一审被判败诉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聚网视成立于2013年11月,是一家主要经营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以及技术、信息咨询等业务的企业。
依据法院判决书,聚网视公司的网站曾对“在VST全聚合”软件如是介绍:“在网络机顶盒领域拥有六年电视直播/点播经验的VST全聚合,不仅技术走在最前沿更支持多种格式P2P直播平台……囊括600+个电视直播频道,以及10个无广告轮播频道……”
10月30日,记者登录www.91vst.com VAT全聚合网站,并未发现上述介绍,只是在其功能介绍上有“直播可暂停随时回看”的显著标识,记者未发现有“屏蔽广告”或“绕开广告”字样。
爱奇艺法律总监王岩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去年公司就发现了包括VST全聚合在内的大量APK(Android Package的缩写,即Android安装包)存在盗链,在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视频内容时并不播放片前广告,公司曾向聚网视方面多次发送法务函,均未得到响应,便于去年年底提起了诉讼。
在法院庭审时,聚网视方面也认可“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源于原告处视频时,确实不会播放该视频前的广告,不过聚网视认为,这是由于爱奇艺的视频内容和广告内容分处两个不同的片源造成的,而非自己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了视频前的广告。
聚网视方面解释称,爱奇艺视频前广告的时间、内容不一,其基于自身的播放算法在视频前选择广告,而该算法并未对聚网视和公众公开,因此通过聚合的方式获取视频时,只能获取到视频的内容,而无法抓取视频前的广告。
聚网视公司认为,其所使用的技术本身是创新的、中立的,不应该限制技术的发展,也不应该剥夺用户享受新技术的权利。
不过法院并未支持聚网视的申辩理由。法院认为,即使在使用中立的技术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在法律允许的边界内应用新技术,而不能以技术中立为名,攫取他人的合法利益。
而对于法院的判决,聚网视公司则保留意见。聚网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公司正在准备提起上诉;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诉求,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暂时不接受媒体采访。
常规链接并不构成侵权
其实,互联网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或者快捷视频企业的广告,此前并不鲜见。爱奇艺的代理律师、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远超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以往屏蔽视频企业片前广告的方式不同,聚网视“VST全聚合”软件采用的是盗链方式。
由于聚网视公司一直未能向法院展示“VST全聚合”软件使用何种技术手段、从而实现无须观看广告即能播放爱奇艺的正片,法院最终推定,聚网视的技术手段是使用爱奇艺的密钥(Key值)从而绕开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
法院认为,此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该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须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且聚网视还曾在其网站上对该软件进行宣传推广,有明显的侵权故意。
事实上,对于常规的聚合链接,爱奇艺并未表现出排斥。记者注意到,在爱奇艺网站“开放平台”栏目中,爱奇艺介绍,只要第三方应用有渠道和流量,想播放爱奇艺视频,可以免费接入,可按更新时间、播放次数、指定频道等多种维度聚合视频,在自己的网站进行展现和播放,不过接入前需要签订协议。
马远超介绍,互联网视频企业通过广告方式盈利时,视频企业会有一个接口,广告主也会有一个接口,用以监测广告的播放频次和天数,以此作为双方结算费用的依据。
“只要同爱奇艺签订合约,依据爱奇艺提供的接口和代码,让链接播放的爱奇艺的广告能够被统计进来,那么爱奇艺的商业利益也会得到保障。”马远超对记者说。
北京理工大学[微博]法学院知识产权硕士生导师杨华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视频企业对视频采取了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链接的互联网企业要想获取其访问地址,那么就必须获得其许可,这也是唯一合法链接到视频企业的路径。
对于聚合链接这种模式,杨浦法院也未进行否定。法院认为,互联网的本质在于信息的互联互通,其发展也在于互联互通,因此在互联网上采取合法且正当方法的链接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杨浦法院认为,如果“VST全聚合”软件采取合法正当方法,完整链接播放来源于“爱奇艺”的全部视频内容,使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能够统计到通过“VST全聚合”软件播放的广告数量,那么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果对该行为加以规制,将有违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并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盗链尚难认定为侵犯版权
“此前一些企业侵犯视频企业的版权,往往会将视频的资源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这样播放时占用的是自己的带宽,就相当于把东西搬到自己家的仓库里,而‘VST全聚合’这种模式,则相当于根本不用把东西搬到自己的仓库,使用别人的仓库就能实现侵权。”马远超如实形容。
马远超坦言,尽管这种模式的侵权成本更低,损害结果更为严重,但由于片源仍然存储在爱奇艺的服务器中,这种盗链行为一般还很难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去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果按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起诉的话,那么爱奇艺方面还需要举证在‘VST全聚合’播放的每一部视频作品自己具有独家版权,而起诉不正当竞争则针对的是其经营模式中变相屏蔽广告,损害自己商业利益的行为。”快优知识产权服务公司CEO余纪成如是分析爱奇艺之所以提起不正当竞争的缘由。
此外,余纪成还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VST全聚合”采用的链接技术,并未将相关视频内容在自己服务器上进行存储和播放,其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在司法上还存有很多争议。
旨在保护正当商业模式
让业界更为关注的是,在该案件中,杨浦法院认为,如果“VST全聚合”软件是通过破解原告密钥的方式,完整链接爱奇艺的广告和视频,即使表面上呈现给用户的是完整的内容,但采用的方法不能使爱奇艺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无论“VST全聚合”是否实施了屏蔽广告的举措,法院要保护的,其实是视频企业合法商业模式所带来的合法利益,因此即使正常链接了全部内容,但只要采用的方法不能让视频企业统计到广告的播放情况,那么仍然是损害到了视频企业的合法利益,仍然会被认定是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岩也对记者直言:“拦截屏蔽广告,其本质是以破坏合法经营模式来谋取自身非法利益的一种行为,如果任其野蛮生长,最终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损害正版视频网站正常运营,导致无法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用户利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智能电视、OTT机顶盒、智能手机的不断发展,像“VST全聚合”这样的视频聚合软件也开展发展壮大。一位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这一行业的同盟军还有电视猫、VST云电视等、蜜蜂视频等。
经过提起一系列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王岩感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20年前的法律,现在来看已不能满足调整互联网层出不穷的技术行为,希望立法机关可以从目前大量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判经验中,尽早归纳总结,建立健康的行业秩序。”
拿什么判断竞争正当性
通过技术创新拦截视频企业广告,一直是在线视频企业挥之不去的阴影,也引发了很多纠纷和诉战。
早在2013年,优酷土豆网就曾对金山猎豹浏览器拦截视频贴片广告一事提起诉讼。2014年2月,傲游浏览器上线了新版本“马上看”,主打广告快进功能,也招来视频行业很多谴责和封杀声。
仅在今年,爱奇艺前后起诉了UC浏览器、电视猫、“VST全聚合”软件、AdSafe,诉由均为上述企业通过快进、屏蔽、或者绕开视频前广告的方式,破坏企业商业利益。
目前,国内视频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盈利:会员费,用户交纳一定的会员费即可免受广告打扰直接观看正片;广告收入,用户可免费观看视频内容,但须以观看一定时长的广告作为对价。由于国内盗版、盗播的屡禁不绝,使得会员费收入占比较小,广告依然是各大视频网站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广告被屏蔽或者绕开,视频企业的收益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10月29日,记者在百度[微博]搜索中键入“屏蔽视频广告”进行搜索,发现有很多宣称可屏蔽视频广告的软件,如视频广告过滤大师(简称ADMon)、ADSate免费专享等软件,还有一些网贴在介绍屏蔽视频广告的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后还会有其他屏蔽视频广告的做法,只不过利用技术的进步,方式会越来越隐蔽而已,但这种做法都是对网络视频企业已经成型的、在法律上取得合法地位的商业模式的挑战,对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损害,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屏蔽广告、绕开广告这些“创新”技术的推出,由于触及到了很多视频企业的生存根基,迎来的几乎都是声讨、起诉之声,不过对于像快进广告这种技术创新,视频企业的反映则不尽一致。
记者注意到,此前,傲游浏览器推出具有广告快进功能的新版本时,据当时媒体报道,其时风行网就表示,风行网的广告时间最长只有30秒,因此快进功能对其影响并不大。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华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技术创新、企业的合法商业模式与用户权益之间,确实应该考虑利益平衡问题。
“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保护对象之一,而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性。在互联网时代,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中,消费者利益因素的权重应该提升。”杨华权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消费者利益”保护中,应进一步考虑消费者利益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以及判断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 此内容为优化阅读,进入原网站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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