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广告公司记者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住建局新修订的《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24日。
根据《规定》和《办法》,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的,将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拆除。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组织拆除或悬挂公益广告。在公园、绿地等公用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投标。
户外广告空置3个月或被拆除
《规定》提出,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区中心区以外国、省、县道两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交通标示牌、交通工具车体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临时非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和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
在广告设施的维护上,《规定》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权责,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即是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同时,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必须明确标示在广告设施上,接受社会监督。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哪些要求?根据《规定》,应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店面门前集散地、停车场地、绿化带原则上不应设置落地广告;空置3个月以上的广告版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将组织拆除或悬挂公益广告……
哪些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规定》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形禁设户外广告设施: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利用住宅楼宇屋顶的;利用公益广告牌发布商业广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须招投标
根据《办法》,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路灯、公共建筑等公用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无须进行招标投标。
在具体的招标过程中,《办法》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投标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被管理部门处罚过的广告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
在招标结束后,《办法》仍对中标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必须按要求签订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场地使用期限等权利与义务。同时,中标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按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并发布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不按要求设置或版面空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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