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期再次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等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但专家称二审稿对“公共场所”定义留有余地,草案仍有进步空间。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按照最新的修改,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张贴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在14日举办的《广告法》修订之烟草广告规制论证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称草案二审稿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存在“逻辑错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烟草制品专卖点也属公共场合的范围,因此也应禁止烟草广告。
“如果允许在专卖点张贴广告,就相当于为烟草广告开了一个口子。”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说,中国2012年时就已有540万烟草专卖点,如果不在这些销售终端禁止烟草广告,必将影响中国的控烟事业。
与会的法律专家认为,草案应对“公共场合”进行更准确的定义,并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才有助于全面控烟,保障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吸烟者达3.5亿,超过7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的危害。实验数据表明,相比室外,室内二手烟产生的PM2.5不易察觉,但影响更大。每年因吸烟导致相关疾病所致死亡的人数约有150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总和。
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方,中国承诺在2011年1月9日起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履约以来不仅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还在增加。
据悉,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本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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