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管理法律框架。针对目前微博、微信广告特点,国家应对微博、微信广告监管进行立法,并对《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明确微博、微信广告的相关概念和标准,规范微博、微信广告制作、发布行为,界定违法微博、微信广告失信范围和违法标准,明确其制作、发布是否需要审核备案,统一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限,设定对发布违法微博、微信广告的处罚依据,提升对微博、微信广告监管的可操作性。
二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建设网络监管队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微博、微信广告可定性为利用网络提供经营性服务的一种,因此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除了要学习网络监管基本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加强网络知识、网上执法方面的学习,提高工商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同时还应重视网络监管队伍建设与调整,多引进业务能力强、熟悉网络环境、了解相关知识的年轻力量,跟上微博、微信广告发展的需要。
三是完善微博、微信的网络监管平台。针对微博、微信广告,开发微博、微信广告的监测系统,对广告进行有效地监管。同时可以要求新浪公司、腾讯公司等提供服务的公司建立相应的广告信息平台,微博、微信主进行实名登记,并且对同一个微博、微信主所持有的微博、微信号数量进行限制性管理。与此同时,微博、微信广告经营者必须将广告发送到监管平台,在平台建档备案,详细注明发送者的地址等信息,减少调查取证的困难程度。
四是鼓励微博、微信用户的共同参与监督。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平台,大力宣传必要的网络知识和相关信息,使微博、微信用户在面对微博、微信上纷繁复杂的信息时,保持理性明辨是非,并公布虚假微博广告的危害及相关案例,提高广大网民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等投诉举报途径,鼓励公众参与到微博、微信广告监管中来,对存在违法嫌疑的微博、微信广告进行举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五是加快建设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强化与通信、公安等部门以及新浪、腾讯等公司的沟通协作,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积极为执法部门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范围、数量、内容等各类记录和证据。也可以建设一条网络联动专线,各个部门、公司专门的人员负责这条专线上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有效地解决部门、公司地域上相距问题,使得各相关记录、信息、证据等能够快速、有效传递,真正形成各部门之间协作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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