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关于烟草广告、公益广告、广告代言等内容成为讨论焦点。
此次为广告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汇报时说,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烟草广告有两种不同意见。
安建: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全完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不易完全禁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修订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
也有委员表示,赞成全面禁止,同时也表示,我们国家有很多地区包括当地农民靠烟草业为生,国家对烟草的禁止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尽量地把烟草的毒害降到最低限度和最低人群之内。
关于公益广告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中有所增加:
安建: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分组审议中,多数委员表示赞同。陈蔚文委员表示,应该把这个规定公开。
陈蔚文:我建议把规定公开,第一,能让我们知道(播出的时长)是不是足够?第二,让群众监督,是不是规定的版面上有,比如说,规定了版面,我看版面上有多少公益广告?报纸一小块豆腐块大都没有?让群众来监督。媒体包括网络,网络里的广告跳出来的多的很,公益广告为什么不能跳出来呢?电脑上的广告可不可以考虑进去,变成发展趋势。
对于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陈喜庆委员表示,应该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基础,从而加大处罚力度。
陈喜庆:因为法律责任对于法律的贯彻和落实至关重要,但是现在修改稿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延续了1994年广告法的基本内容,处罚力度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比如在罚款方面,仍然以广告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但是与虚假广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广告费用有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这个标准进行罚款,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相关方可能达不到惩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