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本月起开始正式实施了。
这意味着,本报持续关注了两年多的户外广告乱象有望从根本上得以破解。本报聚焦过的很多问题,都在《办法》中得到了明确“回应”。
2012年5月7日起,本报“王颖热线”开始聚焦宁波户外广告乱象。《大街上户外广告乱如牛皮癣》、《户外广告乱象到底该谁管?》、《户外广告乱象背后,有个隐形人叫关系户》……20多篇稿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当年11月,宁波开展户外广告整治,刘奇(宁波市委书记,时任宁波市市长)亲自挂帅。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盛赞:“金报的这组报道有力推动了整治工作的开展。”
记者昨天从该办公室了解到,宁波市六区和高新区已经依法拆除了1.2万块户外广告。
行动
1.6万块户外广告牌大多没审批
30多部门联合整治拆除1.2万块
2012年11月1日起,宁波开始实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刘奇亲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表示要“全力以赴”,成员单位包括各区政府和30多个相关部门。
数据对比中,可以看出整治的力度。2012年调查统计,市六区和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各种类型户外广告有1.6万多块,绝大多数没审批过。截至目前,已经依法拆除了1.2万余块。
“群众反映较多的大型电子显示屏影响日常休息,闪烁的霓虹灯灯箱广告影响行车视线,巨大的高立柱广告因台风等恶劣天气影响人身安全等问题,随着整治行动的推进已经逐渐消失。”工作人员说。
政策
多头管理权责不明晰,咋办? 城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户外广告乱象到底归哪个部门管?2012年,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城管部门说“不好管很难拆”,工商部门抱怨“法律法规滞后”,规划部门称“无执法权,心有余而力不足”。正是因为多头管理,权责不明晰,才导致管理起来像一团乱麻,产生了乱象。
《办法》对广告牌的监管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来说: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国土资源、质监、水利、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实施本办法。
大街上广告如牛皮癣,咋办? 八种情形不得设户外广告
2012年5月份,记者对宁波市户外广告乱象进行了调查。“大街上广告如牛皮癣”,是记者实地走访后的最大感受。当时,海曙区开明街750米路段就竖立着大大小小160多块广告牌,鄞州四明中路400米路段有130多块广告牌。这些广告牌凌乱不堪,像牛皮癣一样无孔不入地出现在城市街头。基于此,本报曾呼吁,能不能制定规划,从源头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办法》明确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办法》提出: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
记者从宁波市城管市容环卫处了解到,《老三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正在批前公示。规划涉及海曙、江东、江北的140条主次道路,5个区域被明确指出不得设立户外广告。
具体范围是:三江六岸公共走廊两侧的滨江绿带;月湖区域内“中山西路-镇明路-三支街-长春路”围合区域;秀水街历史街区内“西河街-孝闻街-文昌街-尚书街”围合区域;永寿街历史街区内“秀水街-横河街-大桥街-苍水街”围合区域;以及甬新河及两侧滨河绿带。
“关系户”侵占公共资源,咋办? 公共载体设广告要招标拍卖
宁波广告界两名“大佬级”人士曾通过本报揭露行业内幕,认为乱象背后隐藏着神秘的“关系户”。因为“关系户”的存在,一些涉及公共资源的广告位没有走公开招投标或拍卖,而是私下被拿走,政府财政白白蒙受损失。比如,甬江大桥上竖一块80平方米左右的广告牌,成本只要几万元,租出去一年能净赚几十万。本报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阳光操作,对侵占公共资源的广告位进行统一规划、网上公示、公开拍卖招投标,价高者得。
《办法》中有专门章节提到这些问题,将斩断“关系户”的利益链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载体使用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配置。
拍卖款去哪呢?
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产生公共载体使用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载体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中标价款或者拍卖价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公共载体每次使用权的有效期限在公告中明确,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接下来将稳步探索公共载体户外商业广告运行机制,做好城市节点雕塑性户外广告建设和使用权公开拍卖工作,塑造城市景观新亮点,推进公共资源公平合理利用。”
此前,也有“关系户”靠出让手头的户外广告设置资源牟利。《办法》提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临时”就是好多年,咋办? 临时广告有效期不超过30天
本报曾报道,街头的不少户外广告以“临时”之名诞生,然后,这一临时就是多年。有的继续牟利,有的破旧不堪也无人维护。
《办法》明确,因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楼顶的大幅广告、高炮广告、LED广告影响大,牵涉的利益也大,使用人往往在到期后还继续使用。
《办法》指出,电子显示装置和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六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每次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在《办法》施行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的,可以保留至设置许可期满;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存安全隐患,咋办? 设置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乱如牛皮癣的户外广告不仅污染了城市环境,也成了安全隐患。本报曾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海葵”台风期间,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倒塌达790余处。“菲特”时,倒塌达到了110多处。
关于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并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遭遇暴雨、暴雪、台风等异常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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