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小品演员,在本地算得上明星,且拥有很多粉丝。一家公司出于促销目的,让一名相貌酷似我的员工,采用我的通常扮相,使用我为观众所熟悉的肢体语言,制作成影像宣传其产品,并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中滚动播放。由此导致许多人误认为我参与了广告拍摄或代言其产品。近日,我曾多次要求公司停止侵害。但公司认为,因其在广告中并没有显示我的身份,也没有用任何方式提示演员与我有关,故不构成侵权。请问:公司究竟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
读者:甘 露
答复:
公司之举侵犯了你的肖像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包括:有违法行为、有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个方面。而该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所指的使用包括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本案中,模仿者表面上是在使用自己的肖像,但实际上是在通过与你相貌的相似性等因素间接利用你的肖像,且公司事先并未经过你同意,目的也是为了赢利,即其行为违法。另一方面,许多人已经误认为你参与了广告拍摄或代言公司产品,使你的形象被商业化,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对你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影响,如此模仿也使你失去了本应当属于自己的商业机会,从而受到相应损害。再一方面,如果没有公司的“假冒”,自然也就不会有对应损害的发生,即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第四,公司员工与你长相酷似,本身并没有过错,也不产生对任何人的说明义务。但如果公司利用其对你的行为举止进行模仿,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公司和模仿者就应当兼顾公众利益以及你的个人利益,尽到说明义务,告知公众模仿者并非你本人,以免引起公众的误解。毋庸置疑,公司明知应当表明真实身份而未表明,坚持让酷似你的员工,采用你的通常扮相,使用你为观众所熟悉的肢体语言,明显就是为了混淆视听,希望通过展示与你相似的肖像和故意放弃说明义务,使公众产生误解,进而达到利用你肖像的目的,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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