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加多宝广告语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判决即日起停止使用,并在《重庆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2年,香港鸿道集团及国内各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凉茶。经长期营销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王老吉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被告亦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上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字样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重庆五中院认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其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形成和积累是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市场上出现了两种“王老吉”红罐凉茶因其生产者不同,产品本身的配方也不同,在显然不属于同一产品的情况下,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这一事实客观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王老吉’商标改名为“加多宝”商标,且“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被告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的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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