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月21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修订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近年来,垃圾广告已成为信息牛皮癣,国人深受垃圾广告之苦。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一年约产生1000亿条垃圾短信。尽管多次开展清理行动,但由于背后纠缠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等原因,垃圾广告依然泛滥成灾。因此,此次广告法修订,加大对垃圾广告的打击力度,实属必要。
一部可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法律,应该包括规范性要求、法律责任、保障措施等几部分。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只有对垃圾广告的禁止性规范,在关键的法律责任和保障措施一环,规定得比较笼统模糊—违反本法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首先,“有关主管部门”不明。现在,对垃圾信息的监管处于九龙治水的状态,工信部、工商、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都涉及,民众收到了未经自己同意或请求的广告,不知该找哪个部门投诉举报。其次,罚则不明,处罚力度不足。已颁布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
律公约》等,并未对垃圾广告治理提出明确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虽然规定,对通过互联网传送垃圾广告者“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与通过传送垃圾广告获得的利益相比,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网络安全专家估计,仅手机骚扰的灰色产业规模,每年就超过百亿元。违法成本低,是导致垃圾广告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
垃圾广告泛滥成灾,运营商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海南一家电信公司的技术人员透露说,发送短信要向运营商支付服务费,例如每次发送10万条,即使每条短信按0.03元计算,运营商收益就有3000元。为了获取利润,有的运营商还把专用的106号段租给外界使用。广告法修订后,固然能够把禁止垃圾广告提升到法律层面,但如果不对运营商的法律责任提出明确的规范,恐怕仍难以切实有效地管住垃圾广告。
在这方面,国外的有关做法值得借鉴。英国政府2003年立法规定,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德国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5万欧元的罚款。2012年新加坡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违法发送垃圾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可能会被重罚10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500多万元);每条垃圾信息最高可罚1万新元(人民币5万多元)。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很强。我国相关立法也应争取一步到位,明确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使法律真正成为垃圾广告的屏蔽器,有效呵护公众的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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