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4年3月15日起《办法》将正式实施。上海广告公司记者了解到,新出台的《办法》中明确了网购7天内无理由退货等规定,大连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对此进行解读。
4类商品不适合无理由退货
“新出台的《办法》其实脱胎于2010年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工商部门相关人员表示,新《办法》中有很多比较新的内容,对于工商部门而言也是新的课题,“对于大连而言,本地缺少成熟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往产生的网购纠纷主要针对的是异地。 ”该人士说。
在新出台的《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明确了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第十六条注明,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此,大连工商部门相关人士表示,一旦因无理由退货发生消费纠纷的情况,消费者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投诉,由该平台优先调解,如果调解无果,可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
网店经营者需“实名制”
在以往的案例中,大连工商部门曾接到过一个案例,外地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大连一家网店的鱼缸,在邮寄后,该消费者发现鱼缸破损,找到大连工商部门投诉。结果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均无法查实,网店经营者很可能提供了虚假信息。这种情况在新出台的《办法》将予以严格规范。《办法》第七条明确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在第八条中提到,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交易平台承担更多责任
新出台的《办法》,对于交易平台的权责也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大连工商部门相关人士指出,其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交易平台是首个投诉受理方,同时有协助调解的义务。 ”该人士说,《办法》第二十八条确定,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关于违法交易行为,交易平台的责任也纳入其中。在第四十一条中写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也就是说,如果在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的网店中出现违法行为,首先要向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投诉。”该人士说,此举对规范网络交易起到重要作用。
微博大V网上推销需注明广告
“如今网络平台销售推广途径已经扩展到微博、微信等渠道,而不仅限于网店单一形式。比如一些名人的微博,一条广告信息的报价高达数十万。 ”该人士表示,新出台的《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办法》对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规范网络交易流程、禁止不正当竞争(如恶意差评)等热门问题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