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广告语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今天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进行宣传,赔偿广州医药集团(下称“广药集团”)人民币10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指定的报纸、网站公开赔礼道歉。
广药集团诉称,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极力推广“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这两句虚假宣传广告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称此举是将红罐加多宝与原来的红罐王老吉之间画等号,向消费者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王老吉这个名字被弃用了。广州南沙一商店经营者彭某娟由于有相关涉案行为也成为被告。
加多宝公司答辩称,其广告不存在任何误导成分。“红罐”、“红罐凉茶”是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有唯一指向性,即加多宝产品,不存在任何误导。关于“王老吉改名加多宝”的广告语,加多宝公司从没做过。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加多宝公司2012年3月“加多宝出品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换装声明”和同年5月“声明”的表述,加多宝公司或加多宝集团明确清楚地知道其之前出品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双面王老吉凉茶的名称是(红罐)“王老吉”,而不是“红罐”,“加多宝”凉茶是其2012年5月后新推出的产品。然而,为了在与广药集团同期推出的罐装凉茶饮料竞争中占据更大优势,加多宝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语,期望引导消费者将购买(红罐)王老吉凉茶的消费习惯转为购买(红罐)加多宝凉茶,其行为已构成了对同业竞争者广药集团的不正当竞争。彭某娟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上述虚假广告,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广药集团对两被告的指控意见成立。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红罐王老吉凉茶更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相关宣传物品。
此外,法院还判决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30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13250元;彭某娟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广药集团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加多宝公司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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