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炜东
2013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及设施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市四区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牌匾、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发改、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事先征求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意见。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专项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与有关行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户外广告的总量、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确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
(四)实施规划的总体管理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各类写字楼、公寓窗户设置的;
(六)其他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构)筑物风貌的。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统一建设户外广告设施,并在建成后组织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广告经营者通过竞标、竞买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
第十三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手续。
对于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设置人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价款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期限不超过5年。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设置权,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规格、形式建设,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工程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外(临时性广告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收益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广告设置权取得的收益,专款用于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户外广告设置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户外广告巡查和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和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签订的合同、协议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设施使用权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合同、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彩色效果图,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城市出入口、重要道路、机场、火车站等设置长期性的公益广告设施,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3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牌匾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明确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牌匾设置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后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编制的牌匾设置详细规划通过政务网站发布等形式进行公示,并为设置者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拟设置牌匾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牌匾设计图、效果图、地理位置图;
(三)经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后带蒙文翻译的牌匾名称小样;
(四)设置牌匾的场地证明。
第二十五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牌匾设置详细规划对备案牌匾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内容进行确认。
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整改达到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牌匾应当按照备案的位置、尺寸、材质、样式、颜色等设置,不得变更。
牌匾应当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并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核定的名称和标识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或者场所设置牌匾:
(一)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者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构)筑物顶部;
(三)18米以上建(构)筑物顶部;
(四)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超出本单位自有或者租赁场所以外的;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的。
第五章 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置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施工和安全管理、广告设置信息管理、广告点位资源管理、违规广告设置执法管理等数据信息库,实现户外广告档案的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并与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户外广告和牌匾经营单位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经营者诚信档案,将设置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加强巡查,对未履行相应程序,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做到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或者执法中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对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相应程序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30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存在安全隐患,设置者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断亮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街道、社区等设置的各类宣传栏由所在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管理。
沿街商铺利用门楣设置单色LED显示屏的,参照牌匾设置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赎买其户外广告设施,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依法拆除。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设置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出让手续,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市政府公布的《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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