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
2009年,原国家广电总局曾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上星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总局在新的《通知》中指出,近段时间以来,广告违规问题出现反弹,特别是部分卫视频道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存在内容夸大虚假、长时间反复播出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在新的《通知》中,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其他时段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时,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相关具体规定,如不得使用主持人作宣传;不得使用“叫卖式”夸张配音、语调、动作等作宣传;不得使用“矫形”、“塑形”、“透脂”、“甩脂”等宣传或变相宣传丰胸、减肥产品等。另外,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播出时,要在屏幕画面右上角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同时要求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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