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的分类
展览的分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展览的内容,包括展览的性质、内容、所属行业等;二是展览形式,包括展览规模、时间、地点等。
展览从性格上分,有贸易和消费两种。
贸易性质的展览是为产业即制造业、商业等行业举办的展览,展览的主要目的是交流信息、洽谈贸易;消费性质的展览基本上都展出消费品,目的主要是直接销售。展览的性质由展览组织者决定,可以通过参观者的成分反映出来:对工商业开放的展览是贸易性质的展览,对公众开放的展览是消费性质的展览。
具有贸易和消费两种性质的展览被称作是综合性展览。经济越不发达的国家,展览的综合性倾向越重;反之,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展览的贸易和消费性质分得越清。
展览从内容上分,有综合展览和专业展览两类。
综合展览指包括全行业或数个行业的展览会,也被称作横向型展览会,比如工业展、轻工业展;专业展览指展示某一行业甚至某一项产品的展览会,比如钟表展。
专业展览会的突出特征之一是常常同时举办讨论会、报告会,用以介绍新产品、新技术等。,
展会从规模上分,有国际、国家、地区、地方展,以及单个公司的独家展。这里的规模是指展出者和参观者所代表的区域规模,而不是展览场地的规模。不同规模的展览有不同的特色和优势。
展览从时间上划分的标准比较多——定期和不定期:定期的有一年四次,一年两次、一年一次、两年一次等,不定期展则是视需要而定长期和短期。长期可以是三个月、半年、甚至常设,短期展是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发达国家,专业展览会一般是三天。在英国,一年一次的展览会占展览会总数的3/4。展览日期受财务预算、订货以及节假日的影响,有旺季、淡季。根据英国展览业协会的调查,3-6月及9-10是举办展览会的旺季,12-1月以及7-8月为举办展览会的淡季。
大部分展览会是在专用展览场举办的。展览场馆最简单的是室内场馆和室外场馆。室内场馆多用于展示常规展品的展览会,比如纺织展、电子展等;室外场馆多用于展示常规展品的展览会,比如纺织展、电子展等,以及展示超大超重展品,比如航空展、矿山设备展。在几个地方轮流举办的展览会被称作巡回展。比较特殊的是流动展,即利用飞机、轮船、火车、汽车作为展场的展览会。
三、展会的主体
会展组织者:会展组织者首先是一个会展事件的发起者,并且是整个会展事务的执行者,还是展后事务的处理者,是会展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主体。由于其在会展中所起的作用,会展组织者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1、会展组织者的资格认定
会展工程的综合性很强,其显而易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过来要求组织者不但要具备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展能力,满足特定的条件。从法律角度而言,会展组织单位不但应该满足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规定的法人条件,而且应该满足国家的特殊要求。因此,对于会展组织者的资格认定给予限制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经济规律和法的精神的。根据办展规模和范围,国内会展组织者和涉外会展组织者的条件、资格也是不尽相同的。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会展法,也没有专业会展组织者法人的认定标准,关于会展组织者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范,散见于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甚至是某部委的一些函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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