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店面门头的一块招牌只标明店名,城管却把店招当作户外广告来收费?店招到底算不算户外广告?城管收费是否合理?”近日,有贵溪市民向新法制报记者投诉此事。
记者实地采访发现,贵溪市城管部门收取店招费的文件依据是《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然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现改名为广告监督管理司)曾对于广告管理范围作出专门答复,称个体工商户设置标明其名称、字号的招牌,在企业所在地起提示作用的,不作为广告进行管理。省发改委称,非专业从事广告的店堂牌匾以及招牌上含有与企业字号相一致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
记者随机走访了一些店主,大部分店主表示不太清楚城管收取店招费用的具体标准,没人给他们详细解释,总之就是要交钱
“我的店面门头招牌只标明店名,并仅有一块,但是城管却把店招当作户外广告来收费,好几年都这样,这合理吗?”近日,有贵溪商家向新法制报记者投诉城管“乱收费”。
记者在贵溪市的一些主干道上看到,路两边布满了大大小小的店面。有的店面做了灯箱式广告、墙体广告,有的店面做了楼顶广告、立柱式广告,还有一些小商家和小餐馆就只做了店面门头招牌(以下简称店招)。
记者随机走访了一些店主,询问关于店招被视为户外广告收费的情况,大部分店主表示不太清楚城管收取店招费用的具体标准,没人给他们详细解释,总之就是要交钱。
该市建设路一位个体老板向记者坦言,他有一个店面的店招,城管起初要求他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这样计算下来,仅这个店招一个月就得近千元,一年下来就要一万多元。最后,他通过找关系,最终把价格降到一年一千元左右。
贵溪市教育局对面的某小吃店老板告诉记者,自己被征收过800元(每年)的店招费。记者注意到,该店的店招位于店面大门的正上方,紧贴着墙面位置。
一位刘姓店主告诉记者:“如果店面招牌只标明店名,并仅有一块,按理不应算做户外广告。”他们认为城管收费有些不合理。
这名刘姓店主解释说,《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店堂牌匾、门楣不适用本条例。因此,他认为不含有广告内容,只标明店名的店招,不归城管部门管理,也就不能收费。
“同样一条街,有的店只收几百,有的店则收了上千元。”一些商家还向记者透露,城管随意收费后,从来没有向他们主动公示过任何书面的收费文件,也没有给店家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店招费收取多少,基本由城管说了算。
不过,也有些店主对于记者询问店招收费表现得十分谨慎,不愿回答,还有的说不用缴纳费用。一位某品牌专卖店老板称:“这是品牌商家给城管缴纳的,我不清楚这个价格。”
“收费依据是市政府的一个文件”
“收取店招费用的依据是根据鹰潭市政府的一个文件。”《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是经过市里开会讨论,并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出台的
收取店招费到底有没有经过收费许可,有无统一的标准?
贵溪市城管大队副大队长彭新发称:“这个肯定是有标准、有具体文件的。不同地段,店招收费的具体标准不一样。有的地段是15元/平方米,有的是10元/平方米。”至于具体情况,他建议记者到贵溪市城管局其他部门咨询了解。
贵溪市城管局业务股是负责店面招牌和管理的一个部门。9月16日,该股张股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收取店招费用的依据是根据鹰潭市政府的一个文件。”他表示,向领导汇报后,会将相关的文件和手续提供给记者。
随后,记者又来到贵溪市物价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城管店招收费的依据确实是根据鹰潭市政府下发的一个文件,城管已在该局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因他在医院看病,无法及时向记者提供上述收费许可证。
采访结束后,张股长向记者提供了关于店招收费的有关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在这份名为《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中,记者看到第一条对于该规定的制定依据进行了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广告档次和城市品位,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第十三届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鹰府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对户外广告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一是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施设置的立柱广告、墙体广告、楼顶广告、霓虹灯、灯箱广告等;二是利用各类汽车车身为载体发布的车体广告。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里并没有涉及店招,也未提到店招费用的收取标准。
张股长称:“店面招(标)牌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但城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店主对于陈旧、损坏的店面招(标)牌,不及时更新、修复,影响了市容市貌。因此,我们局针依照有关规定加大了管理力度。”
“这是关于户外广告的收费规定,店招能否适用于户外广告的标准来收取?”对于这两个问题,张股长否认了此前关于店招要收费的说法。他称只要经营业主提供装修承诺书、营业执照、装修效果图等手续,城管部门就会免费为店主办理店招审批手续。
同时,张股长强调《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是经过市里开会讨论,并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的。
对此,有市民表示,作为政府下属的城管部门,要收取费用,应该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有法定的法律依据。“运动会广告管理规定作为一份临时性通知,怎么能作为《鹰潭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若干规定》文件制定的依据呢?”
店招收费现象较为普遍
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其实,关于城管能否将店招视为户外广告进行收费的现象,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争议。
如曾有兴国县网友在兴国县政府网留言:“兴国的商店外面所挂的店堂牌匾、门楣招牌(不是灯箱)按国家规定及《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是不应该收费的,为什么我们县的城管天天上门催收这些费用?”
对此,兴国县城管局在政府网站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指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店招牌无疑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店堂牌匾、门楣是指设有经营项目、经营地址、服务事项、联系方式的。“做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把城市管理的更好。”这一解释,同样回避了店招该不该收费的问题。
前些年,赣州市城管部门曾要求店主缴纳店招设置费,其收费依据是赣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该文件规定:“建筑物墙面固定广告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对店招的审批管理费就低收取,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对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店招设置许可证的业主,将予处罚,并强制拆除店招。
有媒体对此进行曝光,引发了社会的关注。
媒体报道称,赣州市城管部门要求商家缴纳店招费的通知审批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招牌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里面对招牌的定义:招牌是广告宣传的一种媒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自己承担费用,为传递信息、树立形象、招徕顾客等进行自我宣传而制作的招牌,通常叫招牌广告,属于广告管理的范围。
对此,赣州市城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店招属于广告范围,应该适用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的《答复》,收费是合理的。”
省发改委称店招不属户外广告范畴
“非专业从事广告的商家,在其店招上含有与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
对店招进行收费也遭到法律界人士的质疑。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指出,国家工商总局给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的《答复》的定义,只是给有广告内容的招牌纳为广告管理范围,而未把单纯的店名招牌定义为广告。
肖文军称,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现改名为广告监督管理司)在关于广告管理范围等问题请示的答复(广字[1991]第7号)中有这样一段话:“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标明其名称、字号的招牌,在企业所在地起提示作用的,不作为广告进行管理。对于在企业所在地和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为提高知名度,宣传企业名称、字号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路牌等,应属广告的一种形式。”
9月16日,省发改委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非专业从事广告的商家,在其店招上含有与企业名称相一致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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