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出通告,决定对机场路、出城口及重要城市景观节点等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综合整治,对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超出批准期限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要一律拆除。
据悉,本次户外广告设施综合整治范围包括新华东街、新华大街、新华西街、机场路(腾飞路至罗家营收费站,包括机场院内);二环路沿线;成吉思汗东街、成吉思汗大街、成吉思汗西街;小黑河两岸;各出城口;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城市景观节点及其他相关区域设置的独立支撑式大型户外广告、楼顶广告、墙体广告、霓虹灯广告、招牌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等户外广告设施。
通告要求,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各广告业主和使用者要在9月20日前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超出批准期限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同时,对在批准期限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业主和使用者要按城市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呼和浩特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次户外广告设施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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