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超市,不少商品包装都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驰名商标”成了一些广告的关键词;参观展会,“驰名商标”常常被用来吸引眼球……从明年5月1日起,这些做法将被法律明令禁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针对这一问题,新版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明确禁止以“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
此外,新版商标法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
新版商标法还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了“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开放了商标注册的电子申请,增加了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等,这些都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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