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一步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二审稿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进一步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尤其引人注目。
众所周知,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和扩大内需的基本要素,几乎每一个老百姓都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无疑就是捍卫公众的切身利益。然而,消费者被忽悠、被损害、被侵权,也几乎伴随着市场发育的全过程。虽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在相关诉讼中消费者总是居于被动地位。2005年-2007年间,笔者曾经在上海连续三年参加 “3·15”维权活动,那段时期房地产销售红火,人们几乎拿出大半辈子的积蓄去购买住宅和配套的汽车、家电、家具以及家庭装潢服务……可是,消费者和供应商以及广告商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往往是眼球被吸引、大脑再后悔。于是,海量的纠纷投诉让消保委和公益律师们几乎无所适从。
笔者当时就感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太软且不够专业,很多条款在厘清责任方面显得模棱两可。全国人大当前关于该法新增条款的司法解读,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该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由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还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做出相应的修改。笔者就此请教当年一起参加公益活动时熟识的几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这次修改确定了民事责任主体;一旦确定,则在今后的司法诉讼中有了判罚依据,能加强消费者的权益和地位。
说到法,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这样的民商法规,人们都知道,其间的实质性条款都反映着道德的底线。那么,广告商们有无道德底线意识呢?从笔者接触的广告从业者以及企业法人而言,他们都声称“当然有底线”,并强调他们了解国际市场和国际惯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一年,苛刻的欧盟代表曾经要求我国对其开放城市广告市场,我国贸易代表在谈判中进行了有限让步,于是,外资广告公司在最近十年的中国市场上开始“呼风唤雨”。
也就是这十年,我国纸质、电视、网络以及户外媒体上的虚假、夸张广告日益增多,纠纷更是几何级增长。而去过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务考察者与旅行观光者,也都会感知到,外资广告公司在其本土的行为并不怎么离谱,甚至还很有文化品位。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则认为,一方面是外资广告公司那些欧美大学毕业的设计人员不熟悉中国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另一方面能够支付大笔广告费用的中国民营企业都是创立20年左右的 “速成英雄”,本身的企业文化积淀与海外百年家族企业难以相比,其辉煌创业纪录中只有“奇迹”,也更加追求和迷信“奇迹”。所以,反映到各类广告形态中的内容,都是为了配合 “奇迹”的延伸。
当企业英雄的崛起、粗放经营的风云逐渐因消费者“审美疲劳”和“理智行为”而被冷落时,另一种精致化的 “奇迹”传说开始登台亮相—这就是明星或名人代言广告。并不需要太多时间,中国的广告世界里就充盈着娱乐般的生命、健康和长寿“奇迹”;不管公众如何厌恶,虚假和夸张都是这类商品广告的主基调。现在,则是到了修改、增订法规条款,并努力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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