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修改颇受关注。
关注一:
“后悔权”能否任意用?
书报或不享“无理由退货”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点评:消费者也应履行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者有制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要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关注二:
惩罚性赔偿该再“狠”些?
“退一赔一”或改“赔三”
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
时隔多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法律专家说,此举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
点评:建议上不封顶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专家表示,用惩罚性赔偿要达到让不法商家感到“疼”的效果。
关注三:
虚假广告代言人应否担责?
或将同样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广告法该相应修改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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