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公益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注统一的公益广告标志。公益广告设置人和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招牌标志,是户外广告;利用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内外设置发布的广告,也是户外广告。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在城市主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广告。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内和施工围挡上,不准设置商业广告。户外商业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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