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历时两年的“3Q诉讼大战”,再起烽烟。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对应于奇虎360在诉腾讯反垄断案中1.5亿元的巨额索赔,腾讯在此次诉讼中提出了1.25亿元的赔偿,并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开发、传播、发行“360360扣扣保镖”软件及相关软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自有网站首页及相关网站首页和《法制日报》等报纸第一版的显著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
“360扣扣保镖”QQ软件之争
4月18日,以奇虎360为原告、腾讯为被告的反垄断纠纷案开庭。而事实上,今天开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立案时间还早于两者间的反垄断纠纷,但由于受案后,奇虎360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双方因为管辖权纠纷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今年6月底,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确立广东省高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今天的庭审在9时30分正式开始,持续到12时15分暂时休庭,下午的庭审从15时30分开始,在18时30分左右结束。整个审理持续了6小时左右,法官宣布休庭,并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原告方诉称,其是提供互联网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公司,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及系统是其核心产品和服务,也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信软件。
2010年10月29日,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360网站向用户提供“360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清QQ垃圾”等功能模块。
原告认为,被告的“360扣扣保镖”软件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被告认为,发行、传播“360扣扣保镖”不构成任何不正当竞争,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第三方机构提供评估报告
记者注意到,今天的庭审中,腾讯向法庭提交了两份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报告,作为腾讯1.25亿元索赔的依据。
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作的《“QQ”品牌受损害价值评估报告书》显示:因为“360扣扣保镖”的不正当竞争,至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QQ品牌受损害评估的市场公允价值为人民币7.34亿元。
至于7.34亿元损失如何作出,报告称根据国际先进的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国家有关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选用收益现值法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进行。
另一份报告是由深圳市银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出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的资产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报告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后的结果是:因为“360扣扣保镖”的不正当竞争造成腾讯1.42亿元的损失。
腾讯方面表示,他们据此提出了1.25亿元的赔偿。
对这两份评估报告,奇虎360的质证意见是“匪夷所思,完全违背客观事实和职业伦理”。并称“评估人员在无法对法律事实、技术事实全面理解的基础上即作出评估”。奇虎360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称,就算奇虎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的评估也不应该由原告自行委托,而是应该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来评估。因此,报告不能作为索赔的证据。
庭审四大焦点激辩双方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腾讯此次起诉“360扣扣保镖”的关键问题在于:腾讯和360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腾讯所控告内容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360是否应因此担责。
今天的庭审过程十分激烈,诉辩双方围绕奇虎360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4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腾讯在法庭上表示,“360扣扣保镖”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是在为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破坏了QQ软件的完整性。根据《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为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修改的对象仅限于软件复制品所有人,而360并不是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无权对QQ软件进行修改。
对此,奇虎360方面表示,是否构成对完整性的破坏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专门法,而该法明确赋予了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为了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故“360扣扣保镖”协助用户实现该权利,显然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破坏软件完整性”。
腾讯的代理律师当场回应:“‘360扣扣保镖’10月29日推出,11月4日就被工信部责令召回,如果‘360扣扣保镖’合情合理合法,工信部为什么会责令被告召回。”
腾讯还认为,被告通过“360扣扣保镖”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同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减少了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破坏了其合法的经营模式。
对此,奇虎360认为,商业模式并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360扣扣保镖”采用符合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促使腾讯对其商业模式做出改变,有利于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对此,腾讯提出,根据被告的财务报表,被告今年第2季度的营业收入总额为7280万美元,其中广告收入为5080万美元,占70%,而原告的广告收入只占8%。被告一方面在自己的产品设置广告和产品推广插件,另一方面又针对原告的QQ软件开发了过滤广告、禁用插件的“360扣扣保镖”软件,被告的这种行为明显是故意破坏原告的合法商业模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
腾讯在庭审中表示,被告通过“360扣扣保镖”对QQ软件进行所谓的体检打低分,提出以提高速度、清除垃圾以及“暗示腾讯窥探隐私”等方式,对QQ软件作出负面评价,严重贬损了被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360扣扣保镖’的打分只是对于QQ软件运行状况的反映与评价,而不涉及对于QQ软件整体的评价。”奇虎360的代理律师认为,其当事人并不构成对原告信誉的诋毁。相反,原告只强调了“360扣扣保镖”给QQ模块打了低分,却忽视了其证据中显示的“360扣扣保镖”对于同样的软件也给予了100分满分的评价。
庭审中,腾讯还提出,被告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将“360扣扣保镖”嵌入QQ系统,并推荐用户“360安全卫士”涉嫌搭便车。
对此,奇虎360的回应是,原告所述两个行为,不符合搭便车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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