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餐饮店为吸引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擅自在自己的招牌和灯箱广告上使用繁体字和外国文字,被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相关部门提醒广告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章第14条规定,招牌、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3章第26条第3款规定,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据此,经营者在招牌和广告中应当自觉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繁体字,也不能单独使用外国文字。如使用外国文字的,应以中文为主、外文为辅。当两者意思表达有差异时,以中文表述为准。此外,同一句话中不得掺杂外语。例如“HOLD住”就是不规范的广告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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